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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09年01月22日  来源:市政府
  2009年01月22日  来源:市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义乌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农民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农民通过转包、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规范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流转,其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坚持个人、政府共同承担,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对等、个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及各镇(街道)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对象
  第五条 参保范围:本市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大于60%且连片50亩以上、协议连续流转时间超过10年的行政村(或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已符合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除外。
  第六条 参保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享有土地承包权且承包的80%以上耕地已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其家庭成员(包括农户成员中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可依据本办法自愿参保。
  下列人员不再列为参保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二)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参保登记
  第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费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标准为每人8000元。以后缴费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人民政府适时公布。
  第八条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凭户口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村缴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费并办理登记手续。各村对参保对象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后,凭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说明书(要写明土地拥有量和流转量)、流转费用支付凭证、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清册、《义乌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由所在镇(街道)审查并将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名单在村内公示七天后,报市农业局审核同意,送市社保处复核后予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费汇入市社保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参保的,须在每年6月以村(自然村)为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市社保处发给《社会保障卡》,并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记帐利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帐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余额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退还个人帐户余额: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
  (三)出国(境)定居或户籍移出义乌市区域外的。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已连续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满15年的人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予以保留,不再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变化。
  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以后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金标准减去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金由市社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凭死亡证明、火葬发票到市社保处办理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养老保险金按判刑或劳教前的养老保险金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已履行二周年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确因承租方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其已缴费的参保农民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断次月起的一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予以保留,超过一年仍未继续进行土地承包营权流转的,其已缴费的参保农民转而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要求退保的,经本人申请,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人个账户余额,并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流转、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审查,符合参保条件的,需重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断或协议到期后不再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村(自然村),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断或协议到期后的次月起,其已缴费的参保农民转而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要求退保的,经本人申请,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人个账户余额,并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流转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对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或待遇享受期间,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小额医疗保险的标准由市财政实行专项补助。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准确的核算。每季向财政部门提供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及基金收支情况。
  市财政负责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五条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市监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审计、公安等部门和镇(街道)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委员会每年听取一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定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农业局会同镇(街道)对参保的行政村(自然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办法由农业局制订),并接受举报查证,复核工作每年一次,复核和查证结果及时告知市社保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管理处追回冒领金额,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农业、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和行政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二) 挪用、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三) 违规减免、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费或擅自增减养老金;
  (四) 为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提供虚假参保证明材料和办理参保手续或不认真履行参保资格审查责任。
  第七章 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的所有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的,退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后符合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超过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的,超过部分予以退还,按《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少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含)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转而享受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变。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再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转而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八日起实施。


# 义乌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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