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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义乌政府网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

为了鼓励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大力实施农业企业化行动,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根据2005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47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200718号)文件精神,特对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原则;

2.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转让方式流转例外)和农业用途;

4.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土地承包期;

5.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关系人(含村集体)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二、服务组织及其职责

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信息收集和发布等工作。各镇(街道)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信息收集及上报等工作(包括供求信息、流转进度、合同协议、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村级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在接受承包方委托的基础上,帮助做好委托流转的代理服务等工作。同时,分级做好流转资料归档工作。

三、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家庭承包或其它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其权利义务是:

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流转价款归承包方所有;

承包方可以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自愿委托村级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承包方须引导和监督受让方按国家产业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承包方有义务理顺承包关系和配合做好农业技术辅导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2.流转受让方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承包农户或其他按有关法律及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其权利义务是:

受让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自主经营;

可以享受因生产经营引起的政治荣誉和相关的经济待遇;

在土地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遇上级或原发包方统一规划用地需要,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应服从,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受让方要按国家产业政策保持土地农业用途和土地复耕能力。

四、流转方式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其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经发包方同意,当事人应当变更承包关系。

1.转包:承包方自愿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业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出租:承包方自愿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业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互换:因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等需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户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其他: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支持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可以自愿联合,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形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发展农业合作生产。

五、流转合同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为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流转受让方签订。

1.合同份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2.合同格式。统一使用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规范的文本格式。

3.合同缴款。对流转期限较长的合同,在流转款的支付方式上,要防止霸王条款,积极采取分期交款方式(一般以一届村委会任期为宜),不提倡一次性交清流转费用的操作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成本和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要体现市场行情,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有所浮动。

4.合同鉴证。土地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关或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六、流转程序

1.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自愿进行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2.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向发包方备案;

3.以转让方式流转的,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

4.涉及委托流转的,取得所有农户委托流转的委托书;

5.发包方、承包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的,签订流转合同;

6.流转双方有意向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的,提交合同鉴证部门鉴证。

7.村级及时将土地流转信息及新签订的合同等资料归档,并报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8.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有关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及时归档,并将复印件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一份备案。

七、考核及奖励

(一)考核奖励办法

1.考核结果同镇街目标责任制挂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平时工作实绩和年底流转土地面积实绩存量为主,考核结果列入市委、市府对各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综合成绩。

2.对当年新增规模流转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增规模流转的,除了加入前项考核外,还将组织考核小组以定量(以流转面积为主)、定性相结合方法,就地验收。在2007—2009年间,根据市委、市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8号)精神,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80%用于对当年新增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的规模流转所涉及的流出户奖励,20%用于相应的镇街、村级干部以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奖励。奖励金额通过镇街统一兑现。

(二)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1.管理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评价根据各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依法操作和纠纷调处情况采用计分制,占总考核分的30%

1)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各镇(街道)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村级明确土地流转工作联络员),落实人员,职责明确,经费保障,有信息交流,指导村户依法开展土地流转。

2)依法流转,操作规范。依法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流转合同(协议)手续齐全,文本规范,条款明确,流转收益分配合理(承包土地流转须经农户签字同意,流转应得份额归农户所有),流转档案纳入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

3)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各镇(街道)、村要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健全调解机制,积极调处因土地流转而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对各地反映的土地流转信访问题,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深入调查,认真细致地做好信访接待和调处工作,做到调处过程有记录,调处结果有回复和上报。

2.流转实绩考核评价:流转实绩是指坡度在25度以下、用于农牧业生产、以5亩以上流入户为口径的合同流转面积,占总考核分的70%。包括历年累计流转实绩和当年新增流转实绩两项评价体系。其中:历年累计流转面积占全市累计流转面积的比例,占总考核分的10%。当年新增流转面积占全市当年新增流转面积的比例,占总考核分的60%

 

 

○○七年七月二十日


# 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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