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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标准为8000元。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办理待遇享受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义政办发〔200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义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拥有本市户籍5年以上,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参保登记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标准为8000元。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收缴,不得以实物等抵缴。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待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户籍证明原件到村委会(社区)报名登记,再由村委会(社区)统一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八条 城乡居民参保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发给《劳动保障卡》。达到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凭《劳动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 城乡居民参保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组成

(一)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记帐利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使用

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实账运行,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养老待遇计发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办理待遇享受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已超过享受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以后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数额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等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减去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亦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不得中途退保。

第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符合被征地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条件的或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按《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或义政[2007]104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原享受政府政策性补助、优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人员生活费等待遇的各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上述待遇给予保留。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亲属应携带火化发票、死亡证明、领取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于三十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终止手续,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出国(境)定居或户籍移出义乌市区域外的,可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上述人员持本人《劳动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手续,并填写《义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核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在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养老保险金按判刑或劳教前的养老金标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准确的核算。每季向财政部门提供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及基金收支情况。

市财政负责审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市监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和镇(街道)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委员会每年听取一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定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养老金支出额度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按月足额划入个人养老金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义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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