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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义乌政府网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坚持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理顺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健全村级组织运行机制,增强村级班子整体功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农村建设领头人队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
  第二条 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全村各项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七)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为民服务实事工程,因地制宜,发展本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八)关心党员群众疾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维护党员群众合法权益,关爱生活困难党员,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必须在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本村事务管理,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村民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提供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三)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四)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五)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六)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七)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八)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九)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未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或因各种原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履行职能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
  第三章 村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委员因故不到会,须事先请假。
  凡属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须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委员主持。会议形成的决定须有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村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讨论决定问题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党员大会需要作出决议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选举结果须经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八条 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一)村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
  (二)积极鼓励有学习、工作能力的农村党员尤其是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三)村党组织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照党员标准,对每位党员进行评议。评议应实行党员评议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不合格党员要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四)实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党组织要按照因事设岗、因人定岗的原则,结合党员特长,按照“自愿报岗、支部定岗、目标促岗、考核评岗”的方法程序,设置相应岗位,明确具体职责,充分发挥无职党员作用。
  (五)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有能力的党员一般应联系一户发展户和一户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六)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组织报告,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党组织要与外出党员保持每季一次以上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七)村党组织要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产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等组织中。
  第九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发展党员“五项制度”(推优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对非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尤其是优秀的村委会主任,要切实加强教育培养,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岁以下、文化程度较高、“双带”能力强的农村优秀人才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二)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村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结合村务、财务公开,积极推行党务五公开,将党员组织生活情况、党费缴纳情况、设岗定责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和发展党员情况,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公开。条件允许的,可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将支部活动计划、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定期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四章 村级组织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村重要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一)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的内容和范围为:(1)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3)引导村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关政策;(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论证、立项、投资和生产经营方案;(5)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的落实方案;(6)村两委成员内部分工及村公共卫生联络员、护林员、抄表工、电工、保洁员等聘用人员的安排使用;(7)村集体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村级财务管理规定,集体举债,上级下拨资金、救灾救济款物及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案,特别是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8)新农村建设、农田改造、旧村改造、村庄整理、环境治理方案,山林(水塘)等承包转让方案的确定,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住房困难户建房指标的确定、上报和落实,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9)享受村误工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10)学校、道路、自来水和农电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实施;(11)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落实方案;(12)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及需要由上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和协调解决的事项;(13)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联合议事的方法。
  设党的支部委员会的村,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的主要方式为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参加对象为村两委会全体成员;不设党的支部委员会的村,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的主要方式为全体党员和村委会成员会议。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一般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不是村两委会成员的党员村民和各配套组织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上级组织派员参加。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联合议事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联合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议事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原则上视为通过,并形成决议。其中涉及村民自治问题,应经联合议事会议通过后,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
  (三)联合议事的一般程序:(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2)召集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议事会议,对议题逐项酝酿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在充分酝酿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具体的决议。
  一般事项,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形成决议后,即可付诸实施;事关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方可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根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议事的情况,对意见分歧比较大、形不成决议的问题,暂不组织实施,或暂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报请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帮助协调,提出协调解决意见,也可进一步酝酿,待意见基本统一后,再提交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联合议事的保障监督。
  严格会议纪律。凡应参加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会议中途离席者,不作应到会人员计。与会人员要文明议事,并注意保密。召开联合议事会议进行议事,与会人员要签名登记,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实行村级事务联章联签制度。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向上级呈送的请示报告都必须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付诸实施。村级财务开支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人数较多的和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但必须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村党组织或上级政府负责召集。会议议题须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议事会议讨论通过,并应于会前2天告示村民。村民代表要主动征求村民对议题的意见和要求。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协商制度。为拓宽村民民主参与的渠道,村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及招投标方案、村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以及大多数村民认为必要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进行决策前,均应实行民主议事协商制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对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以及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村民主监督小组可根据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建议村委会就重大村务事项进行听证,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建议,听证后形成方案的,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村两委的工作情况;
  (二)就村重大事项和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提案并质询;
  (三)答复解释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论证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全体村民。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可与村干部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及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必要时应随时报告。村党组织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村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干部职数,每村的干部职数一般为3至7人,具体职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确定。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交叉兼职。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但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可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村党组织班子;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要高度重视村两委班子中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的配备。
  第十七条 提倡把具备以下要求的同志选任为村干部: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履行村规民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共同致富,能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五)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六)年富力强,具有较高文化程度,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两推一选”(党员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内民主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党内“公推”直选的方式。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依法依章民主选举产生,村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社员)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团组织、妇代会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出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按章程选举产生后,报镇(街道)团委、妇联审核,经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后,由镇(街道)团委、妇联分别下文批复。有女性村两委成员的村,原则上村妇代会主任由一名女性委员兼任。村民兵连长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人员名单,征求民兵和群众意见后,报镇(街道)人武部审核,经镇(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军事部门同意后,由镇(街道)人武部下文公布。村民兵连长原则上由一名党支部委员兼任。
  村平安服务队队长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人员名单,经村两委联合议事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审核,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文公布。村治调主任由村委会提出建议人员,经村两委联合议事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审核,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文公布。村会计(文书)、出纳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人员名单,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镇(街道)农村财会代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文公布。村会计(文书)、出纳的人选,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由村党组织提出推荐人选,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议事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均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通过规定程序审核确定。
  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要积极做好村级后备干部工作,要建立数量相对稳定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尤其是要有村党组织书记的后备人选。
  第十九条 实行村班子及成员创业承诺制。村级班子及成员任职后,要以富民强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研究制订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向党员、村民作出承诺。镇(街道)党(工)委对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相挂钩。
  第二十条 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每届任期内对村两委干部普遍轮训一遍,重点加强思想作风、政策业务、发展经济、遵纪守法和做群众工作等方面的知识能力培训。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主要由市里负责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村两委班子成员由镇(街道)负责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农村两委成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三次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个学时。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每年应接受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
  村干部要按照镇(街道)党(工)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适用技术及学历教育等各类培训。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没有达到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干部,都应参加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积极鼓励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两委干部、配套组织负责人和年轻后备干部参加大专学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抓好对村干部的监督。
  (一)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应在上级党委领导下,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误工报酬直接挂钩。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二)实行村干部诫勉制度。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凡有下列表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5)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6)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非党员干部有上述表现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予以通报批评。
  2.诫勉程序:(1)镇(街道)党(工)委派员调查不称职干部的情况;(2)镇(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3)镇(街道)党(工)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
  3.诫勉期限为6个月。诫勉期满,由镇(街道)党(工)委会同村党组织对受诫勉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可劝其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受到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三)村委会成员的罢免。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委会成员应依法罢免:(1)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拒不接受党组织领导和不协助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工作的;(2)为政不廉,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3)在计划生育、宅基地使用、房屋建设、各业承包等问题上,违法政策法规的;(4)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信奉歪门邪教,毒化社会风气的;(5)闹不团结,争权夺利,干扰村委会正常工作;(7)民主评议村干部时,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8)工作作风虚浮,不负责任,工作失误,给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2.对村委会成员的劝辞或罢免,由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并在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与指导下,由村委会主持,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如村委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可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持,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四)对村党支部委员的撤换和调整,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主要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公开,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应享有报酬和补贴,具体按照《义乌市村(居)干部开展“三级联创”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村干部工作分工、职责、任务和薪酬补贴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和收支情况;土地确权情况;村内工程、投资项目及大额开支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情况;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帮扶、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旧村改造;宅基地审批和住房特困户上报审批落实情况;村干部联系困难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增文明户等情况;集体机动地的发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种粮直接补贴情况;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村民点题需要公开的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
  (二)村务公开的方式:一是设置村务公开栏。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设置村务公开栏,公开栏要设置在群众方便阅看的地方,并按要求及时更换公开内容。二是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意见,将有关事项和账目进行公开,回答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印发公开信、广播和现场解答等辅助形式公开有关事宜。三是按时公开有关村务。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开上季度村务事项;涉及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在每月1 0日前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四是实行点题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久拖不决的难点问题、权力制约的重点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可根据群众的要求和申请实行公开。
  (三)村务公开的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民主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议事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并根据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情况记录簿,及时整理归档和妥善保存村务公开的内容、财务审计记录、来信来访处理结果以及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督查、考核情况等资料。村民主监督小组要认真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民主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四)设立村民主监督小组。
  村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2名,在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和村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履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监督等职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工作,及时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一般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设支部委员会的村党组织,原则上村党组织纪检委员应推选为村民主监督小组组长,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村党组织,由党组织负责人在是党员的村民代表中提出组长人选,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推选为村民主监督小组组长。成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村民代表中推荐产生,得票高的前两名为村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村民主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一切村务进行监督;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督促本村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村务、财务公开;必要时可列席重大决策、重大开支和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会议;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纪(工)委反映,并帮助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群众矛盾;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并拒绝更正的,经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后,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村财务管理。实行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在权限内原则上由村财务主管审批,超过权限但数额较小的,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联审联签;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议事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规范村级财务审批程序。财务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监督小组定期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主监督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上报镇(街道)农村财会代理中心审核记帐。经村民主监督小组审核认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有关支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镇(街道)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继续执行村级财会代理制度。村级财务统一由镇(街道)财会代理中心实行代理记账和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土地管理、宅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经营,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经营等,须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严格执行资产评估,以市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鉴证的集体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和租赁,应接受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公开招标,其结果向村民公开。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村建设工程和各类项目管理。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它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均必须执行《义乌市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村应建立质量监督小组,随时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村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村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村经济合同管理。村的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的各业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主要包括村集体土地、房屋、鱼塘和其它村集体固定资产有偿租赁等,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经济合同,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期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承包上交收入全部纳入村帐内管理。合同到期后,在清收承包交款的同时,及时做好延包和重新发包工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对生产经营和人事、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一般性公文处理和盖章手续,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后盖章。涉及土地房产、计划生育、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审批盖章,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书记、主任共同签名后盖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上缴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暂时代为保管,并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决定盖章和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村级档案管理。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机构网络,添置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做到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七章 村级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村级组织要在法律政策咨询、农业技术知识、市场供求信息、劳务培训和输出、民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为村民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村级便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凡是村民需要办理而村级组织难以办理的事项,经村民委托,由村干部代理,直接报送365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全程代理的主要内容:村民建房、计划生育、户口迁移、企业申办、工商营业、信用贷款、有线电视、电话安装等的审批或办证。
  第三十三条 实行村干部值班制度和集中办公日制度。有条件的村每天应指定一名村干部处理村内日常工作,受理和办理村民有关事务。并建立村干部集中办公日制度,每周村两委班子全体成员应确保一天驻村集中办公,方便村民办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委、市政府,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监督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农村撤村建居后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民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义乌市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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