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义乌 - eyiwu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资金和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住房保障专门机构负责资格审核、房源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人劳、住房办、监察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
(二)经政府批准使用住房保障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列入当年财政收支预算,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房  源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回收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市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用地所在镇(街)负责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申请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通过改造以期充分利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准  入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机关事业企业职工、临时聘用人员;
2、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二)按照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障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在城区和工作所在地镇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如有因各种原因出售(赠与)、离异分割房产等行为的,已满5年;
(四)未参加房改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报送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户籍所在地尚未建立社区的,可以直接向镇政府(街道)申请。镇、街道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建设局。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受理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办等单位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住房(土地)状况、参加房改情况等进行核查。
通过审查的名单应当在媒体上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五章  配 租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市建设局根据当年的房源情况,制订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与管理机构签订《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租赁价格按当年市场租金价格的50%确定。
市场租金价格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调查、测算,由市发改局、建设局共同审定。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入围资格,该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住房、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时,承租人应当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并退出。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每两年年审一次制度。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向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变更,按照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钥匙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承租人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情形之一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其按合同租金标准的2倍补交房租,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用房。
对承租后被发现出借、转租、闲置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住房,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2-5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建设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1-02-22}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