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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1年09月06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1年09月06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环境,切实加快人才集聚,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200830号)、《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7号)、《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8号)的相关规定,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创业,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机制体制。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投入,强化政府主导和政策引导,积极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断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体制。

(二)坚持分类分步实施。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规划一批、建设一批、使用一批”的工作思路,针对各层次人才住房的不同需求,有效提高人才住房供给,逐步解决人才住房难题。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贡献大小作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依据,优先保障各类紧缺人才和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三)坚持多种渠道保障。统筹各类人才专项住房资源,采取租售并举、实物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四)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为人才住房政策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三、保障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30号)及其《实施细则》(义人才领〔20081号)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引进的各类企业高层次人才。

四、保障方式

人才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人才限价专项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人才住房购租补助以及用人单位自行购建和租赁人才住房五种。

五、保障政策

(一)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1.适用对象。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的适用对象为本市引进的各类高层次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博士生导师)。

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端人才,以及为义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2.先租后购。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服务于本市用人单位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且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的前条四类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先申请租赁使用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劳动合同期满、且每年在义乌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的,可申请购买突出贡献人才专项住房。

3.短期租住。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足5,但在本市短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前条四类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短期租住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

4.使用管理。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每套安排140平方米左右,按照“一人一议”原则,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岗位特点、工作期限等情况确定具体的租赁和销售价格(或财政补助标准)、产权管理和退出管理办法。

申请人有无房产的认定标准参照房改政策执行(下同)。

5.申请程序。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的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准同意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人才住房解决方案,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销售和管理

1适用对象。人才限价专项住房适用于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调入并在编在岗,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的以下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员,且从获得相应学位或任职资格之日起已在本市工作5年以上。

2.先租后购。符合上述条件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可以先申请租赁使用人才限价专项住房。劳动合同期满、且合同期内均在义乌实际工作,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的,可申请购买人才限价专项住房。

3.优惠标准。人才限价专项住房每户限租(购)一套一次,享受优惠面积标准如下: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20平方米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90平方米

3)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60平方米

享受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人员夫妻双方均符合优惠条件的,可按高档一方靠。

4.租赁价格。住房面积在承租人享受优惠面积标准以内部分的,按照《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的租金基准价的10%收取;超出优惠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收取。

5销售价格。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参照《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住房面积在申购人享受优惠面积标准以内部分的,按建成当年的人才限价专项住房价格计算房价;超过优惠面积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房价。

6.产权管理。人才限价专项住房在租赁期间,产权归政府所有。在租住期限内,租住人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如发生上述行为,或已自行解决住房,或离开本市就业的,停止租住并取消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申租(购)资格。

人才申购房产后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在取得产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也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出售、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7.申请程序。购房申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经有关部门资格审核、公示确定后,由市住房办发给《准租(购)证》,再组织选房、租(购)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办另行制订。

(三)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的租赁和管理

1租赁对象。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调入)并在编在岗,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并在本市实际工作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的人员。

2.租房价格。

1)按照《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的市场价作为租金基准价。承租人自承租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基准价的10%支付租金,五年后仍需续租的,按照基准价的50%收取租金。

2)合租的对象,租金按居住房间面积大小和人均分摊的卫生间、厨房、客(餐)厅等共用面积之和计算;单独租住的对象,租金按整套公寓面积计算。具体租金结合年度公有住房层次及朝向差价计算。

3.租房面积。家庭户型按80-100平方米安排;单身人员按40-80平方米安排。

4.租赁期限。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3年。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审查后再行续签。

5.申请程序。符合租住条件的,申请人向市房管处提出书面申请,市房管处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处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承租人须由所在单位提供担保,并缴纳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6.租赁管理。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受理入住对象的申请、公示,负责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管理、租赁协议的签订,办理入住手续,租金的收取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局可以委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1)租住人已由单位或本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2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5)违反租住协议的。

(四)人才住房购租补助的办法和标准

对符合申购和租赁人才专项住房条件,且放弃相应资格的,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1.购房补助。对放弃申购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3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技师职称的人员,一次性补助70万元。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的按高档一方享受。

2.租赁补贴。对放弃申租人才住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5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技师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5万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的按高档一方享受。

3.申请补助的程序。由申请人向人力社保部门直接提出申请,缴销相应的人才限价住房《准租(购)证》或人才公共租赁房资格后,核发相应补助。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自行购建和租赁人才住房

用人单位为各类人才购建或租赁住房的,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1.列入市“项目化引才”计划的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

连续三年列“五十强”的民营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具体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鼓励企业为引进人才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安排临时住房或给予租房补贴,市财政根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200830号)第三条之规定予以配套补助。其费用允许列入企业成本。

以上用人单位与其引进人才的同类保障方式或财政补助项目不予重复享受。

六、建设管理

(一)建设主体。人才专项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在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配建。具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住房的,按规划部门审批实施。

(二)建设要求。按照“梯度分明、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要求建设人才住房。人才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应进行适当装修,满足拎包入住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人才住房需求规划和年度计划、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发改委负责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租金核定工作;国土局负责保障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制定、选址和方案审批以及具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和管理;住房办负责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和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的申租(购)管理;财政局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安排财政预算,用于人才住房建设和补贴发放;审计局负责对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审计。

(二)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各类人才住房的租售管理,规范人才住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人才住房的,由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承租人擅自将租赁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或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承租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优化服务,营造聚才引才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最大优势,人才投入是收益最大、回报最快的投入”的人才工作理念,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能力,优化人才环境,以一流环境吸引一流人才,以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业绩。

 


# 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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