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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佛堂古镇保护工程房屋拆迁、整饬管理办法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市政府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市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佛堂古镇保护工程房屋拆迁、整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义乌市佛堂古镇保护工程房屋拆迁、整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顺利实施佛堂古镇的保护、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整饬范围以《佛堂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义乌市佛堂古镇保护开发利用领导小组指挥部”。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商,同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统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已经办理土地、房产权证的被拆迁房或者拥有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被拆迁房屋,其面积以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房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其产权、面积由拆迁人统一组织国土、建设部门审核认定。
  分家析产截止时间以2008年10月7日市政府批准下发《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佛堂保护与整治详细规划》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产权调换的安置,统一实行异地安置。
  被拆迁的水平住房以高层水平住宅安置,安置区块根据规划确定,拆迁前向被拆迁人公示住房套型、面积、层高等有关信息。户型按144㎡、126㎡、90㎡三种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面积按就近、就高原则,原拆迁建筑面积部分按建造成本收取,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收取。
  被拆迁完全垂直产权的住宅房屋,可按完全垂直产权的住宅予以安置,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准,按1:1的标准进行安置。
  占地36㎡以下的被拆迁人不安排完全垂直产权土地,以高层水平房安置为准,同时以原占地面积的1:6予以安置。扩比后达不到最小水平套房标准的按最小户型安置,同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结算。
  被拆迁人原占地面积36㎡以上(含36㎡)的予以分类安置。根据安置区规划确定的自然间面积标准,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超出规定面积不足半间的安排半间,超出半间不足一间的安排一间,超出一间不足一间半的安排一间半,超出一间半不足二间的安排二间,超出二间以上的按实际面积予以安排。多安置部分价款按标定地价收取。
  占地36㎡以上的垂直房住户如自愿放弃垂直房安置的,也可按1:6的比例安置高层水平房,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结算。
  被拆迁完全垂直产权的店面房面积,按店面类别相应在拆迁安置规划区内安置,按1:1落实;如住户自愿放弃店面房改为住宅房的,以1:1.2的占地面积进行安置,扩比后也可选择高层水平房安置的政策。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除可参照以上政策规定执行外,也可以按照义政发〔2006〕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指挥部商国土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因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被列入陈列或展示性需收购的历史建筑,以及在保护范围内与古镇风貌不适应的现代建筑自愿拆迁的和自愿放弃就地改造的均可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因规划拆迁、收购的房屋其拆除的旧房按评估部门的评估价格予以经济补偿。其他自愿拆迁和放弃就地改造的旧房残值的不作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平产权和完全垂直产权房屋,均由评估中介机构以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改制企业单位的补偿和安置。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企业的资产,由指挥部、国资、国土、建设和投资托管公司组成国有资产权属鉴定小组,对每户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确定权属关系,并评定补偿标准,根据企业房屋、土地已处理的不同类型与情况,作如下补偿和安置:
  职工已按有关规定安置的企业,其土地、房产已剥离,房屋拆除后,除按改制剥离规定应给予的补偿外,不再作产权调换安置。
  房产为企业所有,且已买断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政策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
  房产为企业所有,但土地仍属政府行政划拨的,按拆迁房屋的底层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给予补偿和安置。属商服综合用地的在新区安排,属工业用地的在工业区安排,并按土地用途根据评估价补交相应价款。
  终止企业的资产已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拆迁的经济补偿归国资部门或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不作产权调换。
  破产企业,其企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清算处理,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被拆迁房屋,原合同终止,所安置地块确定后,按剩余时间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对未作依法处理的违章建筑物或临时性构筑物,拆迁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补交出让金手续为由予以产权调换。对未经批准自行改建、升建的房屋,按原房产证、土地证所记载的房屋结构、性质、面积为准,超出部分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才享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权利。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六条  对鳏寡孤独、残疾人、无经济来源的拆迁特困户,在产权调换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优惠。
  第十七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水平产权和完全垂直产权房屋,根据指挥部的区位安排,安排与前面相一致的住房和土地使用类别。安置区位内地段的选择采取抽签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若两者不符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下列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人在册人口(不计挂靠人员)计算,小户(1~3人)每次每户补助600元,中户(4~5人)每次每户补助700元,大户(6人以上)每次每户补助800元。
  临时安置过渡费: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按在册人口计算,不计挂靠人员),在一年内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单身者每月增加60元,超过一年的按累计支付。由使用人所在单位解决临时过渡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拨给原使用人所在单位,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过渡期内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截止时限:安排水平住房的,以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为止。安排垂直产权调换的,以规划部门定点放样后一年为止。
  附属设施补助费:灯头每只20元、水龙头每只40元;砖灶1眼150元、2眼300元、三眼400元;砖围墙每平方米40元,三合土围墙每平方米20元;电话机移装费每台15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200元;空调移装每台260元;三线用电搬迁费由供电部门核定。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搬家补助费和一年临时安置过渡费的20%的经济奖励。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离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相关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确因市政施工造成老街(包括横街和副街)、码头等地段店面停业的,由指挥部按实际丈量确定的店面底层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整饬与维护:
  老街(包括横街和副街)上的传统店面和市级文保单位(点)以及其它地方根据规划要求特色经营的店面、陈列或展示性的古建筑在恢复历史风貌性中拆除现代装修工程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费用全部由指挥部承担,剩余的废旧料归业主所有;根据规划需要恢复原有风貌的外貌和内部结构整饬由指挥部统一组织设计、招标和施工,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外立面整饬费用由指挥部全额承担,内部结构费用按指挥部70%、户主30%的比例分担。
  根据规划划为传统商号展示的店面由政府收购,恢复整饬的费用由指挥部统一安排。
  根据规划需要恢复风貌性建筑的传统建筑其外立面整饬费用由指挥部承担,内部由户主自负。
  综合管线、市政配套等的工程费用室外部分由指挥部承担。分户接口及内部布线、走管由业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享受政府出资整饬维护且产权不变的所有建筑,今后在使用中的维修、保养须经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费用由业主自负。
  第二十四条  新安置地块由指挥部负责规划、设计。其中道路、供排水、供电以及绿化、路灯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统一由指挥部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如有违反古镇保护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报指挥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2日起实施,由义乌市佛堂古镇保护开发利用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义乌市佛堂古镇保护工程房屋拆迁、整饬管理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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