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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重新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市政府明确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河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交通干道等区域,自然成为禁养区。

畜禽养殖是造成面源污染的重要因素,面对畜禽养殖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2013年8月1日,义乌市下发实施《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通知在科学调整区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模基础上,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畜禽养殖限养区作了重新规定。

  禁养区是指对畜禽养殖实行严格禁止的区域,除本地农户自养自用外,不得在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本地农户利用宅前屋后自养自用的,生猪养殖不得超过5头,其它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相关规定标准换算,不得超过该规定;限养区是指实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畜禽养殖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通知规定,义乌市禁养区范围包括主城区7个街道所辖范围;各镇建成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所围成的区域;已建设的农村社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其它风向300米所围成的区域;八都水库、巧溪水库、东塘水库、柏峰水库、枫坑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义乌江、大陈江、南江、洪巡溪、航慈溪、吴溪、铜溪等义乌市级及以上河道两侧红线外100米范围;双林风景区、德胜岩风景区、朱丹溪陵园、华溪森林公园等义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生态景观控制区域;阳光大道、四海大道、五洲大道、上佛公路、稠义公路等义乌市域范围内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区域;法律法规明确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限养区范围为全市禁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通知要求,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逐步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必须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转迁。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实行过渡期管理,不得再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污染物治理并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立即实行关停。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控制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限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若无法按照时间要求达标排放的,要实施关停。

  此外,今后市政府明确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河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交通干道等区域,自然成为禁养区。


# 义乌市重新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最后编辑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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