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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2010年10月14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14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肄业、结业下同)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  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
  (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第四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义乌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意见;
  4.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5.市人劳部门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
  6.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第五条 市人劳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市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签署接收意见,不得以各种无理借口拒绝接收。
  第七条  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第八条 各落户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申请的调查,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迁入村、镇(街道)公示7日,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公务员、正式职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现在读且已迁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未有正式工作的,可在毕业后第二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落实农业户口。
  2011年及以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回迁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市内农业户口的,应在直接迁入男方户籍地后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配偶系市外农业户口的,只准许在户口迁往男方户籍地时办理“非转农”手续。配偶系非农业户口的,允许迁回原籍农村。
  配偶双方均为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照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迁入另一方后办理“非转农”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毕业后已在义乌市外落户且在本《办法》实施前未迁入本市的,必须将户口迁入本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居)民享受同等村(居)民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其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权利,按入社协议确定。
  已整体“农转非”的村(居),符合“非转农”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权益自发文之日起按前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义乌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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