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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19日  来源:市政府
  2009年10月19日  来源:市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有效整合部门行政资源,提高涉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企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外企代表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府办、外侨办、法制办、公安、法院、国家安全、国地税、海关、检验检疫、工商、建设、外经贸、人劳社保、外汇管理等单位组成的外企代表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重大、疑难事件的解决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公安、国家安全、国地税、海关、检验检疫、工商、建设、外经贸、人劳社保、外汇管理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能,并强化服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  职能管理
  第五条  外企代表机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准予办理登记,发给《外国企业常驻外企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代表证》。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手续;不能提供批准文件的,不予注册登记。
  第六条  已登记外企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向人劳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七条  外企代表机构申请开设经费帐户的,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报备后在相关银行开设经费帐户。
  第八条  外企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依法纳税。
  第九条  在海关备案的外企代表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可以向海关申请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可准予转让过户。
  第十条  外企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外事服务单位或者其它具有资格的单位办理。外企代表机构聘请的中方雇员,应当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工时制度、支付工资制度和参加社会保险。外企代表机构驻在场所选定和变更时,须经国家安全部门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核许可。国家安全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对出租房屋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外企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地址的,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等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外企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未经外国企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外国企业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  外企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税务部门、海关等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外企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外企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关信息汇总至义乌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信用监管。
  第十五条   建立外企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企代表机构登记代理机构的黑名单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外企代表机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由工商部门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十八条  外企代表机构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在外企代表机构就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二十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外企代表机构、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首席代表或代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首席代表、代表、外企代表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非法居留的首席代表、代表,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义乌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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