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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04月21日  来源:商务局
  2009年04月21日  来源: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 “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完善农村家电销售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凡具有义乌市农业户口(含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农转城人员),且按规定时间在经市场贸易局认可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可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直接补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今后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目前纳入我市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等9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其余品种最高限价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招标方式后另行下达。今后,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和调整限价,我市将作相应调整。
  
  三、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浙江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具备的条件:
  
  (1)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2.销售网点的确认。中标销售企业按要求在我市建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并持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及企业服务责任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场贸易局进行登记备案。市场贸易局对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补贴程序
  
  (一)购买。购买人持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或者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在我市范围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确保补贴业务及时开展。
  
  (二)申请补贴资金。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镇(街)365便民服务窗口申报。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存折和开户账号该页的复印件。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1.镇(街)财政所(办)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的户口是否属于补贴对象;
  
  (2)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是否一致;
  
  (3)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
  
  (4)产品标识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
  
  (5)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6)购买人提供的账户是否属于当前可用账户。
  
  2.镇(街)财政所(办)初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三联,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镇(街)财政所(办)存档、(购买人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并做好申报材料复印及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3.市财政局对镇(街)财政所(办)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开户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办理工作。
  
  (四)退货处理。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购买人应根据镇(街)财政所(办)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后,开具统一格式的证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凭证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各镇(街)财政所(办)要做好退还补贴资金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退还资金清单上报市财政部门,以便补贴资金的审核清算。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成立义乌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副主任、市场贸易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宣传部、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农村合作银行及各镇街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贸易局,负责家电下乡日常指导与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场贸易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家电下乡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完善销售服务网络,方便农民就近购买;按照销售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受理网点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产销衔接。
  
  财政局: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指导各镇街财税所(办)审核申报材料和核定补贴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资金专用账户中;协调解决下乡家电补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下乡的宣传报道工作。
  
  公安局:做好销售网点安全秩序的维护工作和农业户口的证明出具。
  
  物价局:维护家电下乡市场的价格秩序,对违反家电下乡限价政策,擅自超限价销售家电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工商局:按照市场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市场管理;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查处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的行为;做好购买者的消费权益保护。
  
  质监局:加强对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家电下乡销售渠道。
  
  国税局:加强对销售网点发票的使用监督管理。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各镇街:做好补贴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在辖区内的宣传推广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详尽的实施方案、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和严密的工作措施,准确执行家电下乡各项政策,顺利推进家电下乡工作落实。
  
  (二)部门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系沟通,并重视发挥镇、街道和农村等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广泛进行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是实施家电下乡的关键环节。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宣传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监督管理。市场贸易局要加强对产品销售网点的检查,对群众举报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较多的网点,一经查实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相关部门都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咨询投诉电话:市场贸易局:85195711,财政局:85116096,公安局:110,物价局:12358,工商局:12315,质监局:12365。


# 义乌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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