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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工业用房“两证”办理的若干意见


2008年12月24日  来源:市政府
  2008年12月24日  来源:市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分类处置历史遗留工业用房工作,有效解决历史遗留工业用房“两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办土地使用权证
  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工业用地在2004年8月13日(市委发〔2004〕14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已与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用地意向),并经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3.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符合以上条件的工业用地,允许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及相关费用后,补办土地使用权证。
  二、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3)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符合政府有关规定;
  (4)符合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要求。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按以下规定处置:
  (1)总平面规划经过批准并基本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房,允许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总平面规划经过批准但未按规划建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建设工程造价5%予以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总平面规划未经批准建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建设工程造价6%予以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现行城市规划中属非工业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工业用房,总平面规划经过批准且房屋建成在2002年8月6日前的(由镇街认定),符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基本条件的,允许其按符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定处置。
  3.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不符合政府有关规定,但建筑密度在45%以内,容积率在2.8以内,确属生产必需(由镇街提出意见,经发局审核认定),且其建筑物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局认定),建筑布局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大队认定),符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条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建设工程造价8%予以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行城市规划中属非工业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工业用房,其总平面规划经过批准且房屋建成在2002年8月6日前,但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不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按上述规定处置。
  4.历史遗留工业用房区域内有临时构筑物的,按市委[2008]36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置。
  三、补办人防手续
  1.补办人防手续可推迟到工程备案登记前办理。
  2.同一规划项目内,先建建筑应建人防工程经认定具备合建条件的,允许与待建建筑一并建设。
  3.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防政策的确定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实际建成时间(由镇街认定)为准。
  四、补办环保手续
  历史遗留工业用房的建设项目雨污分流清楚,排水接管准确,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出具工程环保验收意见。实际投产项目环境污染较大的,不在此限。
  五、工业用房产权转移
  允许工业用房产权依法转移,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产权转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本意见执行至2009年6月30日。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工业用房“两证”办理的若干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