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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08月20日  来源:市政府
  2008年08月20日  来源:市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预(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的预(销)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登记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通过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并根据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指标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  在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市建设局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在核实后通过网备系统进行预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预(销)售许可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定金合同备案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取得预(销)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内容(包括许可申报时提交的附件资料内容)的,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批同意后予以变更,并即时在网备系统中体现。
  第七条  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查档确认房屋权属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购房人。
  第八条  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定金合同备案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备系统进行备案。
  购房人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或定金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网备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定金合同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专用纸张打印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市建设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定金合同(包括补充条款)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向市工商局备案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报。
  第十三条  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应在定金合同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通过网备系统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超过定金合同约定期限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动注销。网备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房源。
  第十五条  购房人申领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不得涉及合同主体变更和房屋属性变更),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备案信息有变动的,均应网上公示。
  第十七条  网备系统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存量房的买卖和预(销)售商品房的按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义乌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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