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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07月25日  来源:市政府
  2008年07月25日  来源:市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7〕57号《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按区域轮候制度。
  第四条  义乌市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人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并且相互之间有扶养、抚养、赡养法定义务;
  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
  申请家庭原拥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积住房、因各种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并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提出分年度保障标准、地域范围及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申请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义乌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
  2.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经上述审核的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住房办等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对申请人家庭中有农业户籍人口的,由市国土局对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在审批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住房办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3.审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变化的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4.公告。进入轮候配租登记的申请人根据房源数量可安排的,在《义乌商报》刊登公告之日起7日内无异议的给予廉租住房配租安排。
  5.配租、签约。申请人持审批表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
  第七条 申请人将审批表送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义乌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
  2.家庭实际人口的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租赁合同、产权证;
  3.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第九条  配租住房承租期为三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享受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三年确定一次,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布。
  在保障范围内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收取;超出保障范围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公有房屋的租金收取。
  第十一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已取得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条件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必须在三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以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廉租住房收入上缴市财政,支出列入市财政综合预算,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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