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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义乌政府网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防止水质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按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要求,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各水源地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另行下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定及污染防治规划,应与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控制保护区人口规模、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五条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改局、经发局、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综合执法局等管理部门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

 

第八条  为提高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市政府依法对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界碑,明确各级保护区地理界线。供水单位应在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一切破坏环境生态平衡、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行为;

(三)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油类或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和工具;

(六)禁止放养畜禽和投饵养殖;

(七)禁止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影响水质的各种行为;

(八)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野外用火、滥伐林木、滥占林地、滥挖野生植物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及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四)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五)不准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保护区。

第十三条  因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通知供水单位,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保、水务、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村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饮用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环境保护、水务、规划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饮用保护责任制度;

(三)保持污水处理或者其他防治污染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并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应急措施,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人水体。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15天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经批准并在采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超标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监测和管理。

(五)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市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管理,纠正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

(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自来水供水单位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

(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五)市发改、经发、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落实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

(六)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和水体日常保洁清理的监督管理。

(七)市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退耕还林、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十八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和配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保护区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查处;违反其他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 义乌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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