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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2007年农业保险实施细则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义乌政府网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根据义政办发〔2007〕43号文件精神,为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经营风险,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新路子。现就农业保险若干细则通知如下:

一、农业保险采取政府组织推动,保险公司具体办理,农民自愿投保的原则。

二、农业保险范围:只限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雹灾、暴雨、暴风、台风、龙卷风、雪灾、洪水、泥石流及严重的突发性疫病等原因引起标的物的损失。

三、农业保险标的:义乌市范围内具有一定养殖和生产规模的水稻、猪、禽、羊、奶牛、特种动物、钢架大棚和部分经济作物试点。各标的的保险起点规模:水稻15亩以上,自繁自养存栏母猪10头以上,存栏奶牛1头以上,存栏山羊30头以上,存栏肉禽(鸡、鸭、鸽子、七彩山鸡、鹌鹑等)5000羽以上,存栏蛋禽(鸡、鸭、鸽子、鹌鹑等)2000羽以上,存栏种禽(鸡、鸭、鸽等)2000羽以上,2岁以上梅花鹿存栏1头以上;梨园10亩以上,钢架大棚600㎡以上。

四、农业保险保费由政府给予60%补贴。

五、保险合同和条款:

1.每种标的物具体的参加保险的条件、保险范围、保险期、基本保险、补充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免赔率(额)、除外责任等由农业部门会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对象不同,同时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确定,并形成保险格式合同。

2.每单位或个人免赔率(额)按各保险标的在15%以内控制。如标的物损失在一定损失(额)以下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具体各品种的免赔率(额)根据合同执行。

3.每种标的物具体保险合同和条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另行制订。

六、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民个体都可将符合条件的标的物参加保险,农民也可联合来推选代表集体参保,也可由村集体代表农户集体参保(需提供参保农户的详细资料)。

七、年度无赔款的投保户,给予所交保费10%的奖励。

八、市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相关部门协同保险公司做好保险合同签订和保费收取工作。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足应交的保险费;政府补助的保险费在一项保险工作完成后,由市保险公司将交足保费的保险清单汇总,经义乌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市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批准同意后,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九、义乌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灾情损失专业评估小组,负责受灾后开展灾情和损失评估,评估过程中的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评估小组要提出各类保险的损失评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评估机制,提高评估的精确度。

十、保险理赔程序:

1.保险标的受灾后,被保险人在24小时内将损失的初步情况向各镇、街道的农业保险代理机构或农业服务中心报告灾情。

2.镇、街道的农业保险代理机构或农业服务中心在24小时内将损失情况汇总后向市专业评估小组报告。

3.市专业评估小组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内派出灾情评估小组,开始灾情评估。

4.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办法逐村逐户逐块、合理客观评估损失,填写灾情评估表,评估人员和受损农户在评估表上签字确认。

5.评估小组汇总全市受灾损失,经领导审核同意,保险公司统一发放赔偿金。

十一、当受到巨大灾害时,补助政策另行商定。

十二、市和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广防灾防损防疫技术,实施有效的灾前预防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和抗灾措施,尽全力降低农业生产的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义乌市农业局     义乌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 义乌市2007年农业保险实施细则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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