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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殡葬改革,死亡,树葬,草坪葬,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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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实施生态葬管理试行办法

义政办发〔2011〕26号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的管理,推进生态葬法,促进生态义乌建设,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义政发〔2010〕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1年1月1日后火化的义乌市籍村(居)民。火化时间以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为准,户籍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葬是指死亡遗体火化后,将骨灰撒散或以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的殓葬方法。

骨灰撒散是指把骨灰撒向民政部门指定的区域。

树(花)葬,就是“以树(花)代墓”。即在指定的公墓区内为死者植一颗树(一株花),在树(花)前挖一50×50厘米见方的深坑,将骨灰直接埋入泥土中,在树(花)前留下统一标识牌。

草坪葬是指把骨灰直接埋入泥土中,上面植上60×60厘米的草皮,地表不露坟包。在草皮上可平置一块墓碑,但规格不得超过40×60厘米。

第四条  生态葬统一由民政部门安排,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组织实施。

实施生态葬的骨灰由殡仪馆免费保存至撒散或安葬之日。亡故居民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2人随行参加骨灰撒散活动。

第五条  实施生态葬的,申请人须向义乌市殡葬执法大队书面提出申请,填报《申请实施生态葬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二)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三)已办理逝者户口注销手续的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五)所有法定继承人签章的指定银行帐号复印件。


第六条  实施生态葬的奖励标准。树葬、花葬、草坪葬为每例3000元,骨灰撒散的每例6000元,申请人实施生态葬并经义乌市殡葬执法大队验收合格后,奖励资金汇入申请人指定的帐户。

第七条  实施生态葬的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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