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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调整住房公积金可贷比例
2010-04-27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从2010年4月27日起,调整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比例,分别在原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比例基础上降低10%。

具体可贷比例规定如下:

一、购买商品住房,首套房不高于房屋成交价款的60%,第二套不高于房屋成交价款的50%;

二、购买二手住房,不高于房屋成交价款的50%;

三、自建住房,属划拨土地的不高于建筑面积720元/平方米的60%,属出让土地的另加不高于土地出让金的60%;

四、用其他房屋设置抵押,其价值低于所购建住房价值的,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50%。


另外,对于第三套房及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目前还未有明确规定。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乌分中心 公开电话 (0579)85458035,8545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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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面更新时间:2010年04月29日2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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