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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8-25
关于转发个人转让住房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政〔2006〕40号

各税务分局,市财政局农税中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地税政〔2006〕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和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 条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即;我市个人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自建住房,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率征收;转让其他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率征收。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局农税中心与营业税、契税等税费实行一体化征收。

二、对转让房屋收入需按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由于其应纳税所得额需进行具体的计算,因此,纳税人(个人)需先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按实纳税申报表》,由分局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再报市局(税政科)签署审核确认的意见后,据此到农税中心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手续。

三、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个人),需先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所需的详细资料,经分局审核后报市局(税政科)审核确认,符合减免条件的,市局出具减免税证明,与《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表》一并给农税中心办理相关的纳税手续。

四、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分局与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学习、宣传与解释工作,同时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作,共同把此项工作做好。

五、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1.《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按实纳税申报表》
2.《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
5.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地税政〔2006〕75号)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365便民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市土管局,房管处,地产所
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4日印发

● 信息来源:义乌地税 http://www.ywds.gov.cn/DisplayNews.aspx?_id=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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